居住在單位附近,
每當快要遲到時,
員工便先在家中打卡,
造成上班從未遲到的假象。
用人單位發現該行為后,
能否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系?
近日,
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基本案情
何某于2014年6月14日入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工程師。該公司《員工手冊》《考勤管理規定》均規定“遲于規定時間20分鐘內打上班卡為遲到,早于規定時間20分鐘內打下班卡為早退……一年內累計曠工三次或者五天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向何某發放了《員工手冊》,并將《考勤管理規定》在公司OA系統中向全員工公示。
2022年7月至9月期間,由于住址離公司很近,何某多次在家中打卡。公司在查看門禁記錄時發現“何某疑似遲到18次,其中20分鐘以上的8次,早退13次,其中20分鐘以上的4次”對于以上門禁記錄何某表示認可。據此,公司解除了與何某的勞動合同。
何某不服,何某認為公司規定在釘釘上考勤打卡,不能依據門禁記錄認定曠工情況。經勞動仲裁前置后,何某向寧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經濟賠償金17萬余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采取的考勤方式——釘釘打卡是對員工上、下班遲到、早退進行考勤管理,而門禁系統則可以反映出員工在崗狀態,是公司在考勤制度的基礎上以此記錄作為對員工是否私自外出的輔助監督手段。同時,在公司與何某面談時,其并未對門禁記錄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僅就某段期間不在崗的原因作出解釋。何某未按考勤制度履行審批報備手續,也不能證明其外出工作情況,因此,對何某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公司依據規章制度認定何某遲到多次,與其解除合同并無不當。綜上,法院駁回了何某相關訴訟請求。
判決后,何某不服,提起上訴。長沙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理應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和正當工作安排。對于員工而言,按時上下班是勞動者最基本的職業道德,也是最基本的勞動紀律。
本案中,何某在家中打卡,造成從未遲到的假象,該行為違反了勞動紀律、也違反了誠實守信原則。法官提醒,用人單位以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規章制度的有效性及是否將規章制度明確告知勞動者,同時用人單位應結合員工的工作崗位特點、違反規章制度次數等因素綜合評判勞動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