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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乘出租車中途下車后溺亡
同飲者和司機均有過錯被判各承擔5%賠償責任
2024-04-16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    【打印本頁】    字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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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一男子與朋友吃飯,醉酒后乘出租車回家,因無法說清楚目的地,司機讓其中途下車,第二天被發現溺亡在水塘里。男子家人將當晚一同飲酒的三名男子以及出租車司機起訴至法院。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宣判,維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依法認定四人均存在過錯,判決各承擔5%責任,分別賠償6萬余元。

  2022年1月,周某等三人受翟某邀請吃飯,四人共同喝了兩瓶白酒。離開飯店后,四人又前往某酒吧,共同飲用四瓶多啤酒,至當日23時許一起離開。監控畫面顯示,翟某在同伴的攙扶下離開酒吧,腳步踉蹌。在酒吧門口,周某攔下樹某駕駛的出租車,將翟某送上車后,與另兩名同伴各自回家。

  翟某上車后,樹某詢問其目的地,翟某沒有明確回答,讓樹某先往前開。樹某啟動車輛后,反復詢問翟某到哪里去,翟某只是垂著頭,沒有說清楚目的地。樹某在反復詢問未果后,要求翟某下車重新打車,并一度把車門打開。翟某將車門關上又行駛了一段時間后,樹某停車催促翟某下車,并將車門打開。翟某支付完車費后下車,沿著人行道行走。第二天早上,翟某被發現漂浮于合肥環城路雨花塘中,已身亡。

  翟某的家人將周某等三人以及出租車司機樹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0萬余元。

  合肥高新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共同飲酒雖系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單純飲酒并不產生民事責任,但是共同飲酒人之間應當盡到相互提醒、勸告少飲酒并且阻止已過量飲酒之人繼續飲酒的注意義務。當共同飲酒人處于醉酒等危險狀態時,其他共同飲酒人應及時采取救護、通知、照顧、送醫等合理措施保護醉酒之人免受傷害,積極履行救助義務。本案中,從一起吃晚飯、喝白酒,到酒吧喝啤酒,再到深夜翟某醉酒,周某等三人足以發現翟某離開時已經處于醉酒狀態。作為共同飲酒人,周某等三人可以預見翟某可能已無法準確告知出租車駕駛員目的地,因此他們應當采取更加合理的措施保護翟某免受傷害。但三人僅將翟某送到出租車上,而未及時檢查翟某的身體狀態能否獨自或者有效被送往目的地,均存在一定的過錯。

  一審法院認為,翟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身體狀況、酒量及飲酒后可能產生的危害應當有充分的認知,但其疏于履行自身注意義務,過量飲酒,其應承擔主要責任??紤]到周某等三人將翟某送上了出租車,盡到了一定的注意義務,依法酌定三人各自按照5%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樹某作為專業的出租車駕駛員,其履行法定義務的標準應高于普通一般人的標準,其行為尚不足以排除翟某下車后處于的危險狀態,法院酌定樹某按照5%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周某及樹某等四人均提起上訴。

  合肥中院二審認為,周某等共同飲酒的三人對翟某的損害結果屬于應當預見、可以預見而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翟某的死亡后果與周某等三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相應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妥。二審同時認為,翟某與樹某之間的運輸合同雖然在形式上已經終止,但樹某基于合同行為所產生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救助義務并未免除。樹某主觀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將翟某放在路邊,使處于醉酒狀態的翟某面臨危險或即將面臨危險,但其客觀上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排除危險發生,其行為與翟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存在一定過錯,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相應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合肥中院駁回了四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王鋅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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