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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困難拒絕贍養 結合實際月付三百
2024-04-17    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    【打印本頁】    字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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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趙某家住宣城市涇縣,父母早年離婚。其母親年老多病,沒有收入來源,只能依靠農村居民基本養老金和子女的接濟度日。但接濟母親的只有趙某的姐姐和弟弟,趙某從未承擔過贍養母親的義務。

  對此,趙某聲稱他和妻子以在家務農和打零工為生,還欠著外債,又要供孩子讀書,自身的生活就已難以維持,且姐姐和弟弟每月都會給母親500元生活費,已足夠負擔母親生活,自己不需要也拒絕再支付贍養費用。

  經多次協商未果之后,趙某的母親無奈之下訴至涇縣人民法院,要求兒子每月給予500元贍養費。

  涇縣法院受理案件后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趙某作為子女,對母親有贍養的義務?,F其母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要求趙某給付贍養費和醫療費,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贍養費數額應當結合本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趙某承擔贍養義務的能力,并參照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涇縣法院作出判決,趙某自2021年5月起每月給付其母親贍養費300元,于每月25日前履行完畢。

【編輯】:王鋅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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