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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育回報付款十萬 分手訴返缺乏依據
2024-04-17    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    【打印本頁】    字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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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李某和曹某是夫妻,由于兩人不能生育,便收養了女兒李某苗。2015年,李某苗在某軸承廠工作期間結識了同為工人的鄒某,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

  相戀后不久李某苗就懷孕了,于是住進鄒某家中由鄒某及其家人照料。李某和曹某得知養女未婚先孕后,便前往鄒某家吵鬧要求帶養女回家,并聲稱要“打掉”胎兒,但李某苗表示在鄒某家被照顧得很好,不愿再回到養父母家中,雙方僵持不下。

  在雙方親友的勸說下,李某和曹某同意不帶養女回家,但要求鄒某支付10萬元“撫養費”,作為他們養育李某苗的回報。隨后,在雙方親友見證下,鄒某將錢交付給了李某和曹某,李某向鄒某出具了條據:“收到李某苗撫養費拾萬元整,如果以后李某苗從鄒家走失,則與李方無關,此錢概不退還”。李某和鄒某父親、姑父及鄰居等人在條據上簽字。

  2015年年底,鄒某和李某苗的孩子出生,但兩人常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由于兩人并沒有領取結婚證,2020年7月,李某苗在未告知鄒某的情況下與他人登記結婚,留下5歲的孩子由鄒某父母照顧。鄒某向李某苗的養父母要回此前支付的10萬元,但被李某和曹某拒絕。鄒某隨后將李某和曹某起訴至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彩禮”10萬元。

  金安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屬于婚約財產糾紛,原告僅向法院提供了一張10萬元的條據,認為該款屬于彩禮款應予以返還,但通過條據載明的事實,僅能反映被告收取李某苗撫養費是10萬元,不能排除該款是由李某苗為感謝被告撫養而支付的可能,故不支持鄒某將此筆款項認定為“彩禮”。同時,被告出具收條時,已明確注明“此錢概不退還”,此約定并不違背法律,原告的父親及其他直系親屬也均簽字認可,故原告起訴缺乏依據。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鄒某的訴訟請求。

【編輯】:王鋅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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