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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未登記就鬧分手 目的未達彩禮當返
2024-04-17    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    【打印本頁】    字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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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2020年4月底,張某經媒人介紹與朱某相識,兩人約定于當年5月2日見面。初次見面當天,張某便按照媒人的要求給朱某送上了“見面禮”現金6萬元,對于陪朱某一同前來的家人,張某也送了3000元禮金。見面后第二天,張某又贈送給朱某一部價值5599元的手機,此后兩人對外便以情侶的身份相處。

  轉眼就到了中秋節,按照當地習俗和媒人要求,張某向朱某家送去了“中秋節禮金”1萬元。眼看著兩人越走越近,張某父母開始為兒子張羅婚事。同年11月26日,張某遵照朱某家人要求,向朱某轉賬22萬元,作為“彩禮錢”。2021年1月20日,張某又交給朱某12000元作為“過紅禮”。不久后,兩人按照家鄉風俗舉辦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次日,朱某以回家為由,向張某索要5000元現金。

  此后,張某和朱某常常因為瑣事發生矛盾,導致這段短暫的“婚姻”無法存續。張某想要回彩禮錢及為朱某付出的各類款項累計330599元,但遭到了朱某及其家人的拒絕,隨后張某將朱某及其父母訴至法院。

  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彩禮系一方當事人依據本地習俗,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支付給另一方的大額財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如果締結婚姻的目的不能實現,給付財物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該案中,原告張某與被告朱某雖已按農村風俗舉辦結婚儀式,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告張某締結婚姻的目的未達到,故其要求被告朱某返還彩禮款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張某送出的“陪同禮”、手機等,均系訂立婚約過程中的贈與物,不屬彩禮返還范圍??紤]到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等實際情況,法院判決朱某及其父母返還張某彩禮款25萬元。

【編輯】:王鋅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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