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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業主欠的物業費新業主要還嗎?
廣州一物業公司被判恢復向業主供水供電
2024-04-23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    【打印本頁】    字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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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前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是否可以采取手段向新業主催繳呢?因為前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廣州的蔡先生購買的二手房收房后,被物業公司采取停水停電等方式阻撓裝修。近日,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物業糾紛案,經審理,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恢復業主水電并配合辦理裝修報備手續。

  蔡先生從李先生處購得一套房屋,收房時房屋可以正常使用水電。后蔡先生想對房屋進行裝修,向物業公司提交了相關申請資料進行裝修報備。物業公司卻以蔡先生未辦理收房手續、未繳清物業管理欠費為由,拒絕為蔡先生辦理裝修報備手續,要求蔡先生繳清欠費后與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徑自停了蔡先生房屋的水電。

  物業公司向蔡先生發出的欠費清單顯示,該房屋累計拖欠費用數萬元,而這部分費用實際為前業主李先生拖欠。蔡先生多次交涉,物業公司依然不予恢復水電,雙方也一直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為維護自身權益,蔡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物業公司恢復供水供電,配合辦理裝修報備手續。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案涉房屋為二手房屋,在沒有合同約定情況下,蔡先生沒有義務為前業主繳納拖欠的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作為案涉房屋整棟樓的服務提供方,在服務期間不應當有目的、有前置條件地選擇其服務對象,更不可在沒有依據的情況下,拒絕為蔡先生辦理裝修報備手續,要求蔡先生繳納前業主欠繳的物業管理費,并將繳費與否作為辦理供水、供電、燃氣等的前置性條件。綜上,法院判決物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恢復向業主房屋供水供電,配合辦理裝修報備手續。物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雅慧 張漪璇 邱 丹)

  法官說法

  水電供應是基本的民生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文規定了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但前業主欠繳的物業費,在無約定時,新業主無需代付。在業主未交、拒交物業費的情況下,物業服務人可通過催交、仲裁或訴訟等正當途徑維權;但切不可采取極端措施逼迫業主繳費,這不僅侵害業主的居住權,如果因此給業主造成損失,還將面臨承擔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編輯】:王鋅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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