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檢察院會同五華區(qū)檢察院向公安機關說明復核維持理由。
朱某分三次盜走別人16盆多肉植物,涉案物品價值共計98元。公安機關認為其行為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多次盜竊”,屬于犯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朱某,檢察機關認為朱某不構成犯罪不予批捕。5月14日,這一案例入選最高檢發(fā)布的第五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決定
“這是我辦理案件中的一個‘小案’,但它又是一個很棘手的案件?!?月17日,說起這個案件,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吳云峰記憶猶新。
2021年7月4日至6日,朱某在五華區(qū)某單位附近散步時,先后三次將謝某種植在單位門口的16盆多肉植物拿回家中。7月7日,謝某發(fā)現種植的多肉植物被盜后報警。到案后,朱某向民警如實交代了自己盜竊多肉植物的事實,并將所盜物品交還謝某。同日,公安機關對朱某涉嫌盜竊案立案偵查,次日對其刑事拘留;7月26日,以朱某涉嫌盜竊罪向五華區(qū)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朱某是從農村進城來帶孫子的,兒子兒媳都在打工,朱某喜歡多肉植物,但又舍不得買,在散步時看到臺階上的多肉植物,一時貪小便宜就順手拿回幾盆放家中種植?!眳窃品褰榻B說,朱某從沒有過犯罪記錄,在來昆明之前一直在老家務農,沒有工作和收入來源。另外,案發(fā)地是一個開放式的辦公場所,朱某并未采取任何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
“從這些情節(jié)看,朱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不能機械套用法條辦理該案。”吳云峰說。
最終,該院經審查認為,朱某在不同時間段內三次盜竊,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但其盜竊對象價值微小,其案發(fā)后主動歸還被盜財物,挽回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屬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規(guī)定,不認為是犯罪,遂作出不批捕決定,并向公安機關送達不批捕理由說明書,當面向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和依據。
她的行為不是犯罪
公安機關認為,如此處理容易模糊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導致實踐中不易執(zhí)行,遂向檢察機關提出復議。
五華區(qū)檢察院另行指派檢察官辦理。檢察官調閱案卷、訊問朱某,圍繞案件事實、證據、原不批捕理由和復議理由等進行了全面審查,認為朱某實施三次盜竊行為,符合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多次盜竊,但不符合刑法總則中判斷罪與非罪的要求。檢察官經綜合考量后認為,朱某的情況屬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后經檢委會研究,該院決定維持原不批捕決定,并當面向公安機關說明檢察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2021年8月11日,公安機關提請昆明市檢察院復核。公安機關認為,朱某多次小額盜竊的行為可以評價為情節(jié)輕微,但不屬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將“多次盜竊”的犯罪行為降格為行政違法行為,會導致公安機關在辦理多次盜竊案件時難以準確界定行政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在復核階段,昆明市檢察院檢察官任君萍全面閱卷、核實證據,聽取公安機關、下級檢察院及朱某的意見。經審查,檢察官認為,朱某的行為屬于偶爾貪圖小利,被盜的多肉植物價值僅為98元,且朱某在案發(fā)后主動歸還被盜的多肉植物,沒有造成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其行為屬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對其行為可予以治安處罰。昆明市檢察院決定維持不批捕復議決定,向公安機關送達文書并當面釋法說理。
最終,公安機關撤銷刑事案件,對朱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因朱某此前已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日期折抵行政拘留日期。
“小案”為何成為指導性案例
參與這起指導性案例文本撰寫的云南省檢察院四級高級檢察官那文婷說,“該案的指導性意義在于最高檢明確了對‘多次小額盜竊’案件,要深刻領會‘三個善于’,準確把握立法原意,進行實質化審查判斷,不能簡單唯次數論、機械執(zhí)法,要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實際上是讓檢察官承擔起更重的法治責任?!?/p>
那文婷說,這起指導性案例為以后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參考,一方面應遵循“多次盜竊”與“數額較大、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具有相當的危害性;另一方面要把刑法分則與總則結合起來理解,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guī)定,進一步審查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是否應予刑罰處罰。對“多次盜竊”的,可以結合行為人實施盜竊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對象、數額等情節(jié)綜合判斷是否認定為盜竊罪。如具有以破壞性手段多次盜竊的,以盜竊為業(yè)的,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多次盜竊的,多次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財物等情形的,應當以盜竊罪依法追訴。對于雖然多次盜竊,但行為人屬于貪圖小利、順手牽羊,盜竊少量財物、價值較小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吳云峰說,對該案作出不批捕決定,不僅符合良法善治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樸素期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