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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平臺主體責任扎緊二手商品質量“籬笆”
2024-04-16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    【打印本頁】    字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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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把治標之舉和治本之策結合起來,實現治理的良性循環,確保二手交易在完善法律和社會責任的共同引領下,始終規范化發展。

  今年1月,北京市朝陽區的林女士在二手交易平臺花9000多元買了一款奢侈品包,結果去檢驗機構檢測后發現是假貨。二手交易市場存在假冒偽劣商品的風險很大。

  二手交易是構建循環經濟的重要切入口,對便利閑置物品處理,幫助消費者節省開支,實現物品的循環利用,以及減少資源浪費,都大有裨益。也正因此,近年來二手交易愈發火爆,大到二手房、二手車,小到二手玩具、二手衣服,買賣閑置物品已成為一些人的生活方式。

  不過,二手交易的火爆,也讓違規違法交易行為如影隨形。有的賣家以假充真,將一些假冒偽劣二手產品低價傾銷;有的賣家以舊充新,定制一些傍名牌的商品,以欺騙手段低價轉手。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二手交易肆意實施詐騙行為。凡此種種,既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讓二手交易的前景堪憂。如何規范二手交易,確保交易的二手商品貨真價實,已成為擺在監管面前的一道必答題。

  二手交易亂象頻發,直接原因是平臺未能扎緊二手商品的質量“籬笆”。盡管在二手交易中,平臺只負責提供商品信息,苛求其為商品質量承擔全部責任有失公允,但這并不意味著其可以“全身而退”。畢竟,扎緊二手商品質量“籬笆”是確保二手交易無假的“第一關”,平臺自覺壓實自身主體責任,既是應有的社會責任,也是應盡的法定義務。

  電子商務法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交易平臺管理規章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即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平臺有義務為消費者維權提供必要的協助,如果有證據證明貨物質量存在缺陷或根本就是假貨,平臺拒絕提供或不能提供賣家主體身份信息的,應與賣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也確定了網絡交易平臺負有一定主體和居間責任的精神。然而,由于與賣家存在利益瓜葛,一些平臺不但不在保證二手商品質量方面積極作為,反而還以與賣家簽訂了免責協議為借口,致使二手交易平臺在監管治理上難度更大。

  切實扎緊二手交易商品質量“籬笆”,必須壓實平臺主體責任。這既要求平臺主動扛起守土有責的大旗,進一步完善二手商品和賣家信息的登記核驗、信用評價制度、舊貨品質鑒定等相關管理制度,讓坑害消費者的不良賣家無隙可乘;又要求監管部門對消極履行主體責任的平臺及時亮出懲戒利劍,倒逼其為消費者當好“守門人”。

  健全法律法規,完善監管機制,是平臺企業健康發展的前提。相關部門應進一步修訂和完善二手交易平臺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平臺企業的主體責任和義務,厘清責任邊界、責任范圍,明確二手交易的合法性和監管責任。只有把解決當前問題的治標之舉和解決長遠問題的治本之策結合起來,才能實現治理的良性循環,確保二手交易在完善法律和社會責任的共同引領下,始終規范化發展。

【編輯】:王鋅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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