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司法裁判保障了勞動者享有的“離線休息權”。這對勞動者擺脫數字時代的“隱形加班”、推動立法賦予勞動者“離線休息權”,具有樣本意義。
今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軟件工作牽出的“隱形加班”案件。據悉,這是全國首例在裁判文書中明確“隱形加班”問題、保障勞動者“離線休息權”的案件。
在數字時代,傳統工作場所物理空間的概念被打破,除了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可自主決定勞動合同的員工,很多勞動者都會因工作時間變得模糊,難逃用人單位利用社交軟件給予的“隱形加班”。司法如何處理這類勞動爭議,明確數字時代非現場加班、非傳統加班的概念、情形、范圍和確認標準,無疑考驗著司法智慧。
確認勞動者非工作時間在線辦公是加班,關鍵在于勞動者在此時段是否提供一定的實質性勞動。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非工作時間內完成網絡打卡、填報、匯報、溝通、會議等任務,本質上是讓員工工作,理應把員工的這種勞動情形認定為加班。根據勞動法,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內承擔了用人單位用數字工具增加的工作,用人單位則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這是確保勞動者休息權的剛性要求。
勞動者難以擺脫數字時代的“隱形加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勞動者沒有法定的“離線休息權”。所謂“離線休息權”,是指除法定或約定外,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有權拒絕通過數字工具處理相關工作事宜,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利對待。鑒于我國目前尚未依法賦予勞動者“離線休息權”,難以有力遏制用人單位利用數字工具強行讓勞動者“隱形加班”的行為,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理應通過對個案的處理,為此提供破解難題的實踐樣本。
北京高院公布的這起案件,通過司法審判保障了勞動者的“離線休息權”,創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實質性”原則和“占用時間明顯性”原則作為對“隱形加班”問題的認定標準,順應了數字時代勞動形態的變化,為不讓勞動者飽受“隱形加班”之苦和規范用人單位的加班行為,提供了參考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