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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風險的“鍋”不該讓勞動者來背
2024-04-23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    【打印本頁】    字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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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不簽“承諾催款”的保證書,用人單位不予辦理離職;簽了,就要面臨巨額貨款及滯納金追償。煎熬下,陳哲遠選擇了簽字離職。兩年后,公司向其追償42.2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哲遠銷售貨物的行為屬于履行工作職責,與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體,追討貨款是用人單位的責任,由員工承擔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以此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2月22日《工人日報》)

  一些企業以“同甘共苦”的名義把貨款回收欠賬、市場需求下降導致利潤下降、供應商違約導致停產、項目研發失敗導致失去市場優勢,以及政策變化導致運營成本增加等經營損失或風險轉嫁給勞動者,違背了企業經營倫理,逾越了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責任邊界,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加重了勞動者負擔,對勞動者不公平、不合理。盡管企業企圖以規章制度、協議等方式對這種經營負面因素的轉嫁進行保障,但顯然,轉嫁經營負面因素的外衣再“光鮮”,也難掩其內在的無效屬性。

  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隸屬的勞動關系,而不是平等的合伙關系或合作關系。企業有企業的責任,勞動者有勞動者的義務。企業應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而承擔經營損失或風險在企業自負盈虧的主體責任范疇內。勞動者接受企業的管理,其工作行為都是職務行為。只有勞動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了企業的利益,導致企業產生損失,企業才可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

  在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貨款回收欠賬、利潤下降、運營成本增加等經營風險都是企業應該面對和承擔的正常風險,企業不該把這些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實際上,法律也對這種轉嫁持否定態度?!睹穹ǖ洹芬幎ǎ好袷轮黧w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秳趧雍贤ā访鞔_: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據此,不論企業向勞動者轉嫁經營風險的“依據”是規章制度的“規定”,還是勞動合同的“約定”,抑或是其他協議的“約定”,均違背了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等原則,在法律面前、在勞動者維權場景中也都站不住腳。

  企業經營風險的“鍋”不該讓勞動者來背,這是基本的經營常識和法律常識。勞動者在遭遇企業的悖法無理要求時,不能逆來順受,而是應該積極說“不”,注意保存相關證據,通過向工會求助、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向法院起訴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法院等也應該依托事實和法律支持勞動者拒擔替企業背鍋責任的維權訴求,為勞動者當好維權后盾。

  同時,工會、司法行政等部門應聯合律師協會,強化對企業經營行為、勞動管理行為以及規章制度、協議的法治體檢,及時發現企業向勞動者轉嫁經營風險等問題,再輔以必要的法律宣傳,教育指導企業糾正問題,看清并守住經營責任的邊界,規范經營管理行為,不向勞動者亂伸手、亂“攤派”、亂甩鍋;引導勞動者增強維權意識,站穩維權立場,選準維權路徑,勇于維權,善于維權,不背企業經營風險的“鍋”。

【編輯】:王鋅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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