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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利用AI技術造謠者“零容忍”
2025-04-23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    【打印本頁】    字體: [][ ][ ]
2025-04-23

  4月15日,杭州濱江公安分局發(fā)布一則情況說明,一社交平臺賬號發(fā)布的“4月7日凌晨濱江區(qū)發(fā)生惡性案件”等內容純屬虛構,系賬號使用者謝某某為博取流量關注,利用AI生成工具捏造虛假案情,經深度編輯后發(fā)布于社交平臺。濱江警方依法對謝某某作出行政處罰并責令立即刪除全部不實信息。

  事實上,這并非個案。近日,西藏公安機關網安部門就依法查處了5起虛構事實真相擾亂公共秩序案件,其中就包括次某利用AI工具編造涉“‘3·27’跨橋事故”網絡謠言案等。隨著AI技術的飛速發(fā)展,這類案件已呈現增多趨勢。造謠者或利用AI技術惡意拼湊剪接信息,夸大扭曲事實,或直接生成虛擬內容,憑空捏造信息,危害已顯而易見。一方面,AI技術門檻不斷降低,其使用的便捷性,讓謠言的生成更加輕易化、批量化,加劇了謠言在網絡空間傳播的速度和規(guī)模。另一方面,AI生成內容逼真以致“亂真”,混淆了公眾對真實信息的判斷。而當人們無法辨別信息的真?zhèn)螘r,社會的信任體系將逐漸崩塌,最終影響的是整個社會的穩(wěn)定與和諧。算法的推波助瀾,用戶偏好的“信息繭房”,更是加劇了謠言危害的“核裂變”。我們必須對此類問題予以重視并進行嚴厲打擊、有效治理。

  其實,利用AI技術造假的問題,已經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今年,中央網信辦持續(xù)部署開展“清朗”行動,重點開展的8項整治任務中,就包括整治AI技術濫用亂象,打擊借AI技術生成發(fā)布虛假信息等問題。但我們也要清楚地認識到,僅靠限期整改、關停下架還不足以應對利用AI技術制造謠言的泛濫,必須提高造謠者的違法成本,以法律剛性手段打擊運用AI技術制造謠言的行為。

  行政執(zhí)法機關應與網信等部門密切協(xié)作,做到早發(fā)現、早處置。加強技術研發(fā)與應用,提高監(jiān)管“智能”,及時“識謠”“破謠”。對于影響較小、情節(jié)較輕的造謠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造謠者行政拘留和罰款處理。對于利用AI技術制造謠言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行為,可能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等犯罪的,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由法院經審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情節(jié)輕重判處相應的刑罰。若造謠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造謠者依法還應承擔民事責任。對于執(zhí)法司法實踐中遇到的辦案難題,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相關法律條文,為司法實踐提供更明確的依據,進一步提升懲治網絡謠言的有效性,傳遞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蓄意造謠必受法律懲處的法治理念。

  AI技術作為工具,其中立性不容置疑,但濫用其制造謠言的行為絕不可容忍。法律必以雷霆之勢嚴懲造謠者,蓄意造謠者必將付出沉重代價。唯有以“零容忍”的態(tài)度依法嚴懲,才能真正維護網絡秩序,彰顯法治權威,讓清朗網絡空間成為全社會共同守護的底線。


【編輯】:趙怡舒
【來源】:檢察日報